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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与相关税收政策是怎么认定的?
发表于 2020-12-23 浏览:
文章导读:劳务派遣人员与相关税收政策是怎么认定的? 十堰公司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洲津财税给大家解释如下: 《企业会 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

  劳务派遣人员与相关税收政策是怎么认定的?十堰公司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洲津财税给大家解释如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从准则规定的意义看:根据准则规定,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即该部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要通过职工薪酬核算。

  一、“三费”税前扣除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应区分情况。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界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劳务派遣研发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口径包含劳务派遣员工。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含了劳务派遣员工。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职工总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用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科技人员的要求是高企认定中对科技人员的条件要求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与职工总数的口径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不论是科技人员还是职工总人数的确定中都不包括派遣人员。

  六、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应协商解决。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工资企业所得税加计优惠政策是由派遣单位享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税〔2009〕70号等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 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

  八、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条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归属于派遣单位,派遣工是派遣单位的在职员工,和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因此,计算在职职工不包括劳务派遣工。

  九、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中对被投资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要求是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这里的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因此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政策中的从业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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